扬子晚报讯(通讯员 陈子妍 肖志伟 记者 朱鼎兆)2001年,淮安洪泽区的莫某与周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,在缠斗过程中,莫某拳击周某左眼,致其左眼球破裂,经法医鉴定为重伤。后莫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处莫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。
因莫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,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但由于莫某正在服刑,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,案件进入终本程序。案件进入终本库后,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关注,而是定期动态管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,以便及时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。近日,执行法官在查控莫某名下财产时发现,莫某在南京某银行的账户中有一笔60余万元的存款。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该笔资金。同时,考虑到莫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逃避执行,洪泽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莫某罚款5000元,除本金外,并依法加倍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万多元,共计12.5万多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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